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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通告 [ 第12号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体市民和境外来(返)巴人员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现将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扩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境外来(返)巴人员,指抵巴之日起前14日内有境外旅居史、从国内口岸入境后转乘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公共汽车和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巴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的境外来(返)巴人员都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以及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疫情高发国家(地区)入境人员必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非疫情高发国家(地区)入境人员有咳嗽、乏力、发热等症状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其他入境人员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三、按照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通告(第1号),境外来(返)巴人员如实进行健康申报的,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辖区政府补助50%;对未主动报告经排查或他人举报发现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
四、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全额承担。
经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五、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外事、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机场、铁路等部门和机构要强化协作联动,履行监管责任,落实检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县要严格落实辖区防控主体责任,充分运用社区网格化等有效手段做好防控工作。
六、境外来(返)巴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虚假填报造成疫情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来(返)巴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将境外来(返)巴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来(返)巴人员信息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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