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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关于加强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二号)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告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必须凭社区出具的健康证明上岗,必须配备测温仪、口罩、手套、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条件达标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加强营业场所消毒和卫生管理,定时通风换气(禁止使用空调),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通畅,每天规范清洁消毒(墙面、台面、地面及人员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大量使用消毒液体时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不少于2次,垃圾日产日清。大型超市、商铺需设置防护物品废弃物收集容器,引导顾客分类投放。
三、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上岗工作,并对未佩戴口罩消费者进行劝退,凡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入经营场所。
四、设立监督岗和体温检测点,从业人员每天上、下午2次进行体温检测。对所有来店顾客进行体温监测,额温超过37.3度者严禁入内,立即留置等候,实名登记后报告辖区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五、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食堂就餐必须实行错时分餐制,不得同时聚集就餐。
六、引导顾客有序购物,不聚集,不逗留,购物后即刻离开。经营场所内,严禁人员扎堆,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引发公众聚集的促销活动。
七、严格禁止门市内人员居住,防止因经营、居住、生活“三合一”而发生意外情况。
八、倡导预约服务、在线销售、送货上门等经营方式,鼓励非现金结算。
九、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和价格稳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严禁采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严禁私自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十、各经营企业(个人)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明确防控预案、工作责任、联系人员,加强与所在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告、对接,及时上报突发情况。
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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