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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八号)
一、县域内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等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正常生产和营业。其他各类企业、工地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安全健康前提下,有序组织复产复工,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9日。
二、凡需复工的企业、项目要认真落实各级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周密复工方案,落实口罩、手套、消杀用品、测温仪等必要防控物资,并按程序审批。园区企业由星光工业园管委会审批,江口醇、远鸿小角楼、华油中蓝等企业由县经信局审批,其余企业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复工前置条件审批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各企业、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对员工上岗前两周活动轨迹、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覆盖排查,凡有湖北、广东、浙江、河南、湖南、重庆等疫情高发地区的员工和近期有上述地区旅居史人员、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身体健康筛查异常者暂不返岗上班;其余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筛查,确保体征无异常后方可返岗上班。所有企业、施工单位从外地来(回)平员工,必须接受14天医学观察,不得随意流动,各企业、项目施工单位要主动向所在地村居(社区)报备。
四、各企业、项目施工单位员工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每日经体温检测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各企业、工地要加强消毒灭菌,厂区、生活区、办公区、厕所等场所每天必须进行全覆盖消毒。要加强食堂管理,就餐必须实行错时分餐制,不得同时聚集就餐。要落实好员工通勤车辆和周密的防范措施,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五、对已复工复产但防控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工停产,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复工企业运行监测和预警分析,一旦发现疫情风险,及时上报县卫生疾控部门及县指挥部。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平昌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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