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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市场经营者: [size={"x":0,"y":31,"w":48,"h":21,"abs_x":91,"abs_y":525}][size={"x":0,"y":31,"w":48,"h":21,"abs_x":91,"abs_y":525}] [size={"x":0,"y":31,"w":1130,"h":85,"abs_x":91,"abs_y":525}][size={"x":0,"y":31,"w":1130,"h":85,"abs_x":91,"abs_y":525}][size={"x":0,"y":25,"w":1130,"h":93,"abs_x":91,"abs_y":519}]年春节将至,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县市场经营者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规定,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定价方案的事前审查,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务必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商品及服务价格(产地、规格、型号等)有关内容,价格变动时必须及时调整。 三、严禁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和幅度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 (二)虚构原价或虚假优惠折扣。即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使用不实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以低价招揽客户,以高价进行结算,或者声称“特价”“最低价”“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价格行为等;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的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纳入企业信息公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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