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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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周依川,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2015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依川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3日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
分局补充侦查。
该局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2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依川窜至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小区**号房内,以耍朋友为由,对万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且用手臂将其颈部勒伤,后不顾其反抗、挣扎、劝解,强行与万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万某某因外伤致颈部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依川不起诉。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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