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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巴州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有两名男子从缅甸运输毒品即将到达巴中。巴州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工作,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35岁,吉林省人)、刘某(男,39岁,河南省人)。当天,民警在巴中城区某酒店房间内将正在进行排毒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抓获。
民警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体内排出的海洛因包裹物110颗。后在巴州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又排出剩余的6颗海洛因包裹物,上述毒品海洛因共计116颗,净重为690.13克。
经查,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为了赚取所谓的“快钱”,通过某社交平台联系境外毒贩,称愿意充当运输毒品的“马仔”。两人随后偷渡至缅甸境内伺机从事运输毒品犯罪活动。境外毒贩对两人许诺,每吞下一颗藏有毒品海洛因包裹物并运输成功后支付200元报酬。
2019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某在缅甸境内某宾馆内受毒贩指使,两人各自吞下58颗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通过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回到国内。2019年9月4日凌晨,两人到达重庆市,二人再次接受“上线”指令,继续运输体内毒品前往四川省巴中市。两人于9月4日9点到达巴中后,被我局禁毒大队民警成功抓获。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面对重口味的"人体藏毒"楼主表示真的无法淡定。所谓“人体藏毒”就是直接把包装好的毒品吞入腹中或者隐藏在体腔之中,对于敏感的人体来说那么多的异物入体自然是危险重重。
人体藏毒,风险不仅仅是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风险暂且不提,这些参与人体藏毒的人可能不知道,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极可能没命!
体内藏毒的最大风险就是毒品容器破裂,将毒囊吞下以后,由于胃中长时间存留不能被消化的物体,胃酸将会加速分泌,提升了毒品包装物的腐蚀速度,导致藏毒者中毒而死。放下毒品,回头是岸! 来源:巴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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