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届八旬老太丁某某,因久患疾病到某私立医院入院就诊治疗。住院治疗半月后,该医院要求丁某某出院,丁某某出院回家后病情反复,于第三天晚上死亡。丁某某死亡后,三个子女及其亲属情绪激动,认为丁某某的死亡系医院救治不力存在过错所致,遂多次到该医院门诊及住院部吵闹,并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险些造成重大事故。
后三子女申请对丁某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得出医院与丁某某死亡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于是,三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并向三原告道歉。
庭审过程中,被告医院要求对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三原告对此不理解便恶言相向,经承办人耐心细致的解释,原被告共同选定了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认定被告医院对丁某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过错参与度为20-30%。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意见,但在恢复庭审过程中,原告扬言被告若不道歉并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将去医院办公地干扰其办公,而被告医院认为其诊治并无不当,坚决不同意调解,以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人多次主持调解均宣告失败。
闭庭后,承办人将三原告再次通知到法院反复作解释工作,告诉他们不能想着以暴力解决矛盾,必须理性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原告向承办人保证不再到医院闹事,并愿与被告协商处理该案。承办人又多次与被告医院院长及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分析其利害关系、解释法律规定,告诉他们不能将医患矛盾升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被告医院同意补偿22000元给三原告,并向三原告口头道歉,三原告也表示承认以前的过激行为不当,绝不再到被告医院办公地干扰其正常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