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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被告人蒲鸿君故意杀人一案,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被告人蒲鸿君,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012******,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三汇镇小水河村1组。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蒲鸿君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认为是多年前被害人杨某成之子杨某祥给其吸食了一根“恐怖”烟所致。
2019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蒲鸿君在巴中市恩阳区三汇镇小河村一社黄家洞处看见杨某成之子杨某祥后,推测杨某成已从外地回家,其便返回家中拿上砍刀驾驶摩托车来到小河村黄家洞处,下车步行寻找杨某成。
当日16时许,被告人蒲鸿君在杨某禹家附近找到杨某成后,持刀追砍杨某成,在杨某成倒地后连续对其头部进行砍杀直至群众到场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成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10日8时许死亡,经鉴定,其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蒲鸿君作案后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者蒲鸿君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9年1月2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蒲鸿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鸿君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信息来源:巴中市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