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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ETC相关产品,该《意见》称,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需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意见》要求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使用ETC服务。
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用户选择绑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持商业银行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充分挖掘账户功能并开展业务创新,更好地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鼓励商业银行采取措施针对性解决货车等具有大额通行费支付需求的营运类车辆相关ETC业务需求。
根据《意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
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
对于已办理ETC储值卡的用户,应制定过渡期安排,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额度等。相关过渡期安排应明确过渡期时间等,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
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在做好ETC推广相关工作的同时,以移动支付便民工程为依托,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在开展ETC相关业务时,应始终以用户为中心,充分履行用户告知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用户明示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明示用户存在的欠缴通行费情况及相应负担的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防止出现重用户数量、轻服务质量,重市场份额、轻用户权益等现象,严禁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强制搭售等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具体为,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