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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罪入狱服刑,后实施脱逃行为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上原犯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未执行的刑期七个月二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8日被原巴中市人民法院(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1997年5月11日起至2001年5月10日止,于1997年9月23日投送四川省坪河监狱(后由南江县迁至巴中市,变更为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200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四川坪河监狱十监区外劳动作业监区,位于巴中市杨家坝页岩砖厂劳动改造,从事推土作业时,见监管设施较简陋,外围无武警警戒,管理相对松散,趁机脱逃。先后逃往广州市、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遵化市、内蒙古黄冈梁矿山、辽宁朝阳矿山等地务工,并于2009年6月22日以王某某的名字办理了居民身份证。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潜逃至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在龙奇矿业有限公司务工。2014年7月1日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红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查获抓捕,同年7月11日巴中监狱将其押解回监关押。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监狱服刑期间,为逃避监管改造,趁机实施脱逃,脱逃时间十三年九个月十五日,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监狱机关对罪犯的正常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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