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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最新!巴中通报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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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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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巴中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达标保卫战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五大专项行动”,着力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倒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落实,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了一批涉大气、废水等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效果。近日,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公开发布了十起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五大专项行动”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一、蒲某、黄某、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通江县XX养殖家庭农场位于通江县杨柏乡青山梁村,2018年6月建成经营,业主蒲某未按规定处理养殖废水,多次在匀浆池盛满时,将养殖废水混合液直接从匀浆池抽至农场外的田地。2019年7月8日,蒲某妻子黄某见匀浆池的混合液即将盛满,再次安排养殖场工人刘某抽粪。2019年7月9日15时许,养殖场工人刘某便按照往日蒲某的抽粪方式,将养殖废水混合液直接从匀浆池抽至农场东北侧一处荒地内,造成混合液从农田外溢至下游山坡,后流入巴州区花溪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造成花溪乡场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农场处罚款5万元,2019年8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该案移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平昌县XX种猪扩繁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19年2月25日,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在巡查中发现,平昌县XX种猪扩繁场正常生产,但其邻河边的围墙破损,该处有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响滩河冠岭村4社。同日,巴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超标12.4倍,氨氮超标1.4倍,总磷超标10.1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对其处罚款15万元,并以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三、巴中市XX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应急制度案
2019年6月24日,南江县环境保护局在红岩乡黑岩村4社(小地名杜家嘴)检查时,发现巴中市XX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采矿区堆场垮塌,其弃土被冲入河道,导致河道水体受污染,该公司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采取环境应急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江县环境保护局对其处罚款2万元。

四、四川省XX建设有限公司在“新桥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19年8月31日,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新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石方开挖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车辆进出产生大量扬尘,扬尘污染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2019年9月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查处,处罚款3万元。

五、巴中XX置业有限公司在“阳光滨江1号项目”开发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9年7月,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巴中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巴州区“阳光滨江1号项目”在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部分裸土未覆盖、未喷淋作业、运输道路未硬化。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查处,处罚款3万元。

六、四川XX建设有限公司在“泽尧领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扬尘降尘措施案
2019年7月,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四川XX建设有限公司在巴州区广福下街施工建设的“泽尧领地”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污染,围挡实施不规范,裸土未覆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立案查处,处罚款3万元。

七、巴中市XX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5月23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查局对巴中市XX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运行脱硫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巴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八、巴中市恩阳区XX石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8月27日,恩阳区环境保护分局对巴中市恩阳区XX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四周物料未完全设置围挡,未采取洒水喷淋作业等有效防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恩阳区环境保护分局对其处罚款2.5万元。2019年9月5日,恩阳区环境保护分局执法人员在后督察中发现该公司仍未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其停产整治。

九、通江县XX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6月13日,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信访投诉“铁佛镇九龙庙村二社的通江县XX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场噪声和砂石加工扬尘污染环境”,现场检查发现,通江县XX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砂石加工场内砂石物料未遮盖,厂区内采石场道路和作业车间未采取清扫和洒水降尘措施,取料场的弃土未覆盖,多个生产环节均未采取粉尘收集处理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对其处罚款2万元。2019年6月20日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后督查发现,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产整治。

十、通江XX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9月10日,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对春在镇苟家碥村现场检查时发现,通江XX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苟家碥砂石场(对外名称)露天堆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粉,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通江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通报指出
以上10起环境违法案件是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五大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件,充分反映出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和一些企业,生态环保理念树得不牢,生态环保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法制意识淡薄,对中央和省委、市委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理解不深、执行不到位,在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后,监管执法上有所放松。

通报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落实全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达标保卫战各项部署,主动担当作为,强化监管执法,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自觉增强环保法制意识,主动履行环保责任,共同守护好建设好巴中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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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xx 2019-10-24 08:00 点赞 +1
汤汤圆儿 2019-10-16 22:44 点赞 +1
风雨阳光0724 2019-10-15 19:21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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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发表于 2020-3-2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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