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平昌论坛   县城老街段半夜施工严重扰民,请环保局管一管!
返回列表
查看: 7478|回复: 10

县城老街段半夜施工严重扰民,请环保局管一管!

[复制链接]

71

主题

636

帖子

1382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82 枚
银元
664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近一个多月来,除国庆休假期外,县城老街地段半夜施工,挖掘机、打孔机等多种机械的轰鸣声、锤击声响彻云宵,致使新平街东段南侧和酒乡路居民受到严重受扰。请环保局管一管!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71

主题

636

帖子

1382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82 枚
银元
664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楼主| 发表于 2013-3-23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1987]1号
发布日期:1986-12-27
执行日期:1986-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 (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八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 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 (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八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 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 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 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81

主题

650

帖子

1418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92 枚
银元
676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1987]1号

发布日期:1986-12-27

执行日期:1986-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 (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八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 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 (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八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 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 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 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110

主题

686

帖子

1521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122 枚
银元
713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现在已是凌晨1点过,老街地段施工机械仍然响彻不断,严重扰民!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90

主题

683

帖子

1510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104 枚
银元
711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平昌领导怎么管理的?城区能够如此施工,太不可思议了!平昌爱你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71

主题

636

帖子

1382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82 枚
银元
664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楼主| 发表于 2013-3-2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加班加点的干早日建成有什么不好?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65

主题

680

帖子

1471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75 枚
银元
705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只要没有噪声扰民,任他怎么加班加点干也无所谓!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71

主题

679

帖子

1469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86 枚
银元
704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整,坡道整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66

主题

642

帖子

1388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78 枚
银元
668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谢谢支持!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85

主题

665

帖子

1462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95 枚
银元
693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赞同!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93

主题

657

帖子

1440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103 枚
银元
680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谢谢回复!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收藏:9754 | 帖子:5万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举报电话:0827-6287373
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川网文[2019]1267-079
特约法律顾问: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刘东律师 158-8272-1330
ICP备案号:蜀ICP备14002601号
川公网安备51190002040064
川网文(2019)1267-079号
Copyright © 2012-2021 0827u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