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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身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事情,贷款方以自身合理财产(比如房子,车子等)来进行抵押,出资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给贷款方,一笔贷款业务就算完成。
但是,这其中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贷款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要正确无误的!因为出资方要根据贷款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但有的人为了骗取贷款,不惜伪造虚假的资料骗取钱款,殊不知这就是犯罪!
近日,恩阳区某金融机构负责人向恩阳警方报警称,在他们的一笔贷款业务中,贷款方邓某以支付工程款急需资金为由向他们贷款440余万元却至今未偿还!更严重的是,邓某所提供的贷款资料皆为虚假!
根据调查后发现,43岁的恩阳人邓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先后五次从报案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440余万。然而邓某贷款时的理由是工程款急需资金,但是当邓某取得贷款之后,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自己的消费。
另外根据调查,为了骗取贷款,邓某伪造巴中市某工程项目《合伙投资经营协议》,并提供虚假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然而再以他已经出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其行为已经涉及到了诈骗。
2019年9月10日,邓某被办案民警抓获。经过审查之后,邓某对其涉嫌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邓某被恩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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