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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新规定 依法行政保权益 ※ 新规摘要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经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72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新修订的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首次将公交、出租车纳入道路旅客运输适用范围,出租车拒载旅客最高可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根据该 《条例》,我省交通运管机构将对客货运输驾驶员实行积分制,扣满积分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坑骗旅客; (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 (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包括出租车)拒载旅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堵站罢运等,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运营服务基本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三)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八)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九)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 市民乘车提示 出租汽车载客、计费、计程相关规定:1、我县出租车起步价为4元,起步里程2公里,每增加1公里按1.2元收取;2、出租车由市内载客至金宝新区、五一火车站、欢乐谷景区、光辉村村委会、车管所、龙潭溪客运总站、佛头山森林公园景区停车场、南台山陵园等城市建成区内往返严格打表。其余地点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计价收费不收取返空费。10公里以上超过部分按租价50%收取回空里程补贴费,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3、夜间行驶时间为23时至次日凌晨6时,起步价上浮1元,公里租价不变;4、租用人如中途停车办事,出租车等候时间为5分钟,每超过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5、出租车计费方式为每500米跳表1次,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费,以计价器显示收取;6、招停空车标识出租车后,乘客在上车前不需向驾驶员说明目的地;7、出租车不使用计时计价器,乘客有权拒付车费;8、未经第一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9、为确保运政部门有效处理投诉,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广大乘客朋友选择现场投诉并协助调查取证。 ※非法营运车的危害 非法营运车即市民俗称的“野猪儿”,该类车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许可,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客运线路牌”而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这些车辆严重扰乱正常客运秩序,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非法经营车主未足额办理人、车保险,多拉快跑现象突出,坑骗旅客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员基本权益难以保障,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平安,请自觉拒乘“黑车”。 ※ 名词解释: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四)“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