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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08 川环法 平昌罚字〔2019〕8号
平昌县天池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23MA62D6CK73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 身份证号:513723196807087390
地址:平昌县笔山镇天池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8日、3月29日、5月1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社在生产中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污水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排外环境,所排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0.75倍,氨氮超标19.75倍,悬浮物超标1.1倍,粪大肠菌群数超过2400个/100ml,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7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110000.00元罚款(大写:拾壹万元整)。
2.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户(户名:平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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