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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时适当的饮酒不仅能活跃气氛还能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但饮酒也不能过量,如果因醉酒闹事触犯法律就得不偿失了。
近日,巴州区公安分局宕梁派出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抓获两名违法行为人 :杨某(男,26岁,巴州区人)、王某(男,24岁,巴州区人)。2019年4月22日凌晨3点左右,违法行为人杨某、王某到巴城宕梁辖区财富广场三楼一酒吧喝酒。两人出来后,在该楼观光电梯门口处,无故脚踹电梯门,造成电梯门损坏,无法正常关闭,并停止运行。两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目前,我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王某各处行政拘留五日。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提醒广大群众: 大部分违法行为人在酒醒后,都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作出赔偿和道歉,但喝酒之后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会因为“酒后”而从宽处罚。 醉酒后一定注意言行,只要触犯法律就会受到处罚,醉酒不是免除责任的借口,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到时追悔莫及。
来源:巴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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