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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90712 川环法 平昌罚字〔2019〕12号
平昌花桥砂石厂(经营者:段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7D3DC4J
经营者身份证号:513030196005101811
地址:平昌县白衣镇濛溪村12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在平昌县白衣镇濛溪村12社建设的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7000.00元罚款(大写:柒仟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下列指定银行和账户,户名:平昌县财政局,账号:227252010400022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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