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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80741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4号 四川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同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672929939 住 所:西昌市龙眼井街36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8日,你公司在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龙熙国际旁建设的上城丽景悦府二期项目施工中,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环保对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是未按环评对出入工地大门口铺设防尘垫,二是未按环评对进出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输,三是未启用配套雾炮设备,同时未按环评规定施工场内不设食堂和住宿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环评报告表及批复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200000.00元罚款(大写:贰拾万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平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账号:22725201040002238,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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