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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2018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8〕1090号)批准,我县将同州街道办事处黄滩坝社区、太平社区、五一社区、小桥街社区、星光社区、雪花坪社区、竹园社区、光辉社区、汉王庙社区、金宝社区和龙潭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共46.4535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1090号 3、批准时间:2018年11月21日 4、批准用途:批发零售用地、科教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黄滩坝社区1、2、5、6组,太平社区5组、五一社区1组、小桥街社区1组、星光社区1、9组,雪花坪社区2、3组,竹园社区3、4、5、6、7、10组,光辉社区4组,汉王庙社区10组,金宝社区4组,龙潭村1、2社农用地32.000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5.8163公顷,园地0.5822公顷(其中:可调整园地0公顷),林地11.9359公顷,其他农用地3.6656公顷),建设用地14.4129公顷,未利用地0.0406公顷,共计征收集体土地46.453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文件规定,被征收土地位于同州街道办事处,属于四川省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5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240元/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 按照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79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及社保方案的审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同州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报批及落实等工作。 五、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违章建筑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平昌县2018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平国土征补〔2019〕第1号)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的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执行,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四、农业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规定,此次征地应转为城镇居民人口379人,其中劳动力227人。对应安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等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养老、医疗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对涉及住房拆迁的农民,严格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平昌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同州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同州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受理电话: 0827-6335898 联系人:冯女士 何先生 联系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18号 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1日 来源:平昌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