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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利用工程建设“揩油” 南江正直镇一村支书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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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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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正直镇某村村支部书记何某某今年51岁,1990年因犯人口拐卖罪,获刑2年,后担任正直镇某村村支部书记。今年3月20日,何某某因涉嫌贪污等被检方决定刑事拘留。10月20日,该案在南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对不起老百姓的信任”,庭审时何某某声泪俱下。当日,法官未宣判。

被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何某某今年51岁,上个世纪90年代曾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方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南江县正直镇某村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匿收入的手段,侵吞公款376920元(其中1万元未遂),据为己有;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集体资金69400元,据为己有;非法收受现金5954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者共计50余万元。

检方指控,2008年村里修建广巴高速路拆迁安置小区,个体建筑商张某某承包了安置点下水道管涵工程。在施工期间,张某某提供给何某某合计259232.74元工程材料发票,何某某将该发票在正直镇会计核算中心报了支出。之后何某某以原来提供的发票不正规无法入账为由,叫张某某重新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56920元的发票,何某某利用这张发票虚列支出,再次报账,将256920元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012年上半年,南江县正直镇要求村上广巴高速公路沿线已建房农户对危旧房进行拆除。村委将危旧房户数进行统计并上报镇政府,政府按照每户16000元的标准给予危旧房农户进行资金补助。何某某召开村社干部会,决定统一请专业队伍进行拆除,从每户拆房户中收取6000元作为拆房费用。拆房完工后,12户农户共收取的72000元除去开支还剩29400元,何某某决定由六名村干部予以私分,何某某分得49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08年,挖掘机经营商杨某、龙某某找到何某某,要求承包村上土地开挖工程(工程造价7.5万元),并承诺事后感谢,何某某同意后双方签订合同。工程结束后,杨某某告诉何某某,自己只需要领取6万元工程款,剩余的1.5万元工程款交完税后送给何某某。后来何某某帮助杨某某开具了建筑业发票,缴纳税款3555元,将剩下的11445元作为感谢费予以接受。

2011年6月,村民许某某为了在建房过程中顺利施工,村社不干涉,送给何某某现金5100元,何某某予以收受。

控辩焦点: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

庭审时,案件双方未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只对审案金额的性质展开了辩论。

何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除了何某某在2010年以南江县民政局在正直镇占用村民土地为由,将申请的10000元据为己有属于贪污外,其余不属于贪污罪,应该属于利用职务侵占行为。

辩护人还认为,在拆房等工程中何某某获得涉案部分资金属于劳务所得,不是利用职务侵占行为。

公诉方认为,在案件中,一些工程中,镇政府委托何某某实施,资金来源属于国家,已经构成贪污罪。

庭审结束后,当天未宣判。

法庭笔记

被告人当庭悔恨,称卖掉老家屋基退还赃款

10月20日,星期一,早上九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准时被带到了法庭。整个庭审,何某某一直低头少语。何某某辩称,农村经济账目繁多,一般半年或者一年才做一次账,但自己主观上没有想过将资金据为己有。

案发后,何某某已经退还了3万多元赃款,对于余下的赃款,何某某表示将卖掉老家的屋基来偿还。

庭审的最后辩论阶段,何某某失声痛哭:我自己当过兵,对不起老百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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