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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光波动阵网友: 你好,你反应的“膜拜大巴中交警同志罚款没理由”一事,现回复如下: 我大队于2014年10月17日下午18时46分接“110”指令:在巴州区公安分局外一川YT0093号出租车与另一辆小车刮擦,川YT0093号出租车逃逸。我大队接警后,得知报警人系另一小车驾驶员,当即通知到快处中心,经我大队民警联系保险公司获知川YT0093号出租车驾驶员的电话号码,后通知川YT0093号出租车驾驶员到快处中心处理,经民警听取当事人陈述、察看车辆痕迹之后认定川YT0093号出租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川YT0093号出租车驾驶员又提出“互碰自赔”,但另一辆小车驾驶员不同意,川YT0093号出租车驾驶员提出调监控,我大队民警去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取事发地监控,在观察事发地监控之后,我大队民警向两位当事人首先说明川YT0093驾驶员在事发后虽未报警、但是有给保险公司报案的行为,虽然之后不给小车驾驶员留电话就自行驾车离开现场,但在交警通知后赶到快处中心处理,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川YT0093号驾驶员弯道强行超车和不文明驾驶等违法行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辆小车驾驶员无责任,并以违法代码“1225”对川YT0093号车驾驶员做出了“罚款200元、记2分”的处罚。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违法行为的处理,民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财产损失不大,责任无异议,当事人自行拍照到快处中心处理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原则上不处罚。如果对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在此,我大队感谢邪光波动阵和麻辣社区的各位网友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并欢迎各位对我大队的工作进行批评和指正。同时也恳请各位网友理解事故民警的工作,特勤大队每年受理的交通事故12000余起,平均每天34起,现在城区标志标线相对齐全,配套设施较完善,事故责任很好判断,加之有交强险先期赔偿,很多事故通过互碰自赔能够及时处理,不应有太多争议,但有些个别驾驶员为了个人利益拒不承担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很明显的责任都要求调取监控,不赔偿损失,加大了办案民警的工作量。 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 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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