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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恩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强奸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巴城东华宾馆附近,搭乘被害人牟某驾驶的轿车,到恩阳区玉山镇家中,陈某以随身携带的刀具和语言相威胁,要求牟某拿出2万元现金未果。后陈某强行与牟某发生性关系,并抢走牟某现金400元、手机、银行卡,强行获知被害人的手机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并通过微信给自己转账7300元。之后,陈某驾驶牟某的轿车到玉山镇街道,从银行取走7000元现金后逃逸。
经认定,牟某被抢手机及汽车共计价值87952元。4月25日23时40分,陈某在棉江路(绵阳市至江油市)红岩电站路段被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抓获。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此前因两次犯故意伤害罪共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重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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