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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打造美丽生态城市的路上,除了我们个人外,企业也是落实“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可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会自觉肩负起这一责任。日前,从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因环境污染问题,平昌县环保局这平昌的三家企业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最高罚款50万元。
平昌县富源猪业有限责任公司养猪场项目
8月28日,平昌县环保局对平昌县富源猪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平昌县元山镇张公社区经营的养猪场在生产养殖中废水未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水污染物浓度各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14倍到20倍不等,造成环境污染,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平昌康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星白公路项目
9月13日,平昌县环保局对平昌康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平昌县江口镇至白衣镇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建设中,未按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洒水降尘、裸土覆盖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
平昌康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星拌合站项目
9月13日,平昌县环保局对平昌康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昌县星光工业园(风滩村)建设的星光拌合站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未批先建处罚款人民币32500.00元,未验先投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合计共处罚款23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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