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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国家药监局根据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组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 事件曝出之后,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持续刷屏,巴中市疾控中心就相关疫苗问题回应如下: 一、人用狂犬病疫苗属二类疫苗,由各县(区)疾控中心直接在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各接种单位。百白破疫苗属一类疫苗,实行全省统一采购,由省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县(区)疾控中心——各接种单位逐级冷链运转配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生产记录造假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并未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巴中市无该批次疫苗。 三、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其它狂犬病疫苗,已紧急启动召回程序,该召回行为属企业主动行为,暂未收到食药监部门的暂停使用该企业所有狂犬病疫苗的通知。 四、如已接种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者,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没有完成全程接种程序的,可以选用其他厂家的狂犬病疫苗按原接种程序继续接种。如果已经完成了全程接种者,可等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进一步通知,目前不建议重新接种。 五、巴中市未使用涉事的百白破疫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据了解,四川省近5年未采购过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