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南江论坛   【东榆镇人民政府已回复】南江县东榆镇华光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联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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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东榆镇人民政府已回复】南江县东榆镇华光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联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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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江县东榆镇华光村失地农民关于要求政府兑现征地农民失地基本养老保险联名诉求  
巴中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南江县东榆镇华光村村民,今天特向贵府反应南江县东榆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出台的失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望贵府调查核实后处理,并督促东榆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因实施土地征收项目,东榆镇人民政府在我们村征收承包的集体土地,并承诺按国家相关政策解决失地农民中的适龄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现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积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占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重、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的规定,我们于2017年积极交纳个人应履行的缴费义务,而东榆镇人民政府未兑现参保缴费补贴,造成我们村失地农民不能正常参保,更不能实现老有所养!望贵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先保后征"等政策要求,切实维护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希望广大网友声援与监督。谢谢!

       华光村联名签字全体失地农民的意愿

=====================================
版主注:此帖已由“东榆镇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回复

网友“忘情逍遥客”:
您好!获悉您6月26日发帖反映“要求政府兑现征地农民失地基本养老保险联名诉求”信息后,我镇高度重视,根据2018年6月20日东榆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题党委会及2018年6月26日东榆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信访问题研判会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等相关依据,议定如下意见。
一是由镇会核中心和镇劳动保障办核算出2017年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项目区466户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款中集体扣留的20%土地补偿费和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集体应承担部分费用,集体扣留20%部分由村(居)进行代缴,集体承担差额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并于7月10日前将差额部分存入到指定账户,由镇劳动保障办统一向县社险局缴纳。
二是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农户,所造成的后果由农户自行负责。
三是对于农户已个人垫资缴纳集体部分和2017年以前由镇政府向县社险局打欠条垫缴的集体部分,经核算后,于2018年12月底前进行全面公示,并向相关农户兑现集体扣留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催收催缴个人应承担的集体部分费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需其他帮助,可致电我镇值班电话:0827-8216026、8205777,我镇将积极协调处理。                                                                        

东榆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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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情逍遥客 2019-4-13 13:47 点赞 +1
18382750586 2018-6-29 22:15 点赞 +1
秋秋实实 2018-6-29 18:21 点赞 +1
人醉、梦未碎 2018-6-29 15:54 点赞 +1
梦想带我去远航 2018-6-29 07:07 点赞 +1
绍勇 2018-6-28 21:49 点赞 +1
亏者得福 2018-6-28 19:19 点赞 +1
光雾山的雾 2018-6-27 23:33 点赞 +1
带着回忆去忘记 2018-6-27 12:11 点赞 +1
愚者自愚 2018-6-27 07:36 点赞 +1
马云飞 2018-6-26 23:34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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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网友“忘情逍遥客”:
您好!获悉您6月26日发帖反映“要求政府兑现征地农民失地基本养老保险联名诉求”信息后,我镇高度重视,根据2018年6月20日东榆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题党委会及2018年6月26日东榆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信访问题研判会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等相关依据,议定如下意见。
一是由镇会核中心和镇劳动保障办核算出2017年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项目区466户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款中集体扣留的20%土地补偿费和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集体应承担部分费用,集体扣留20%部分由村(居)进行代缴,集体承担差额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并于7月10日前将差额部分存入到指定账户,由镇劳动保障办统一向县社险局缴纳。
二是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农户,所造成的后果由农户自行负责。
三是对于农户已个人垫资缴纳集体部分和2017年以前由镇政府向县社险局打欠条垫缴的集体部分,经核算后,于2018年12月底前进行全面公示,并向相关农户兑现集体扣留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催收催缴个人应承担的集体部分费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需其他帮助,可致电我镇值班电话:0827-8216026、8205777,我镇将积极协调处理。                                                                        
                            东榆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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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勇 发表于 2018-6-2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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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生活就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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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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