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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一汽-大众因垄断被处罚2.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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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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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通报,2014年3月,湖北省物价局发现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奥迪经销商在湖北省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在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指导下,随即展开调查,日前,已作出处罚决定。其中,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4858亿元;对湖北鼎杰、湖北中基等8家奥迪经销商罚款共计2996万元。



  经查明,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奥迪销售事业部多次组织湖北省区域内的湖北鼎杰、华星汉迪、湖北中基、湖北奥泽、武汉奥龙、武汉奥嘉、襄阳东富、宜昌奥龙、黄石奥龙、十堰奥龙等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以召集经销商签订《武汉地区奥迪限价表》、《华中小区价格方案保证书》等形式组织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通过直接下发《华中区湖北省严格执行奥迪标准价格体系通知》、《湖北省服务营销管理规定》、成立竞争秩序规范小组等形式督促经销商落实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管理措施。

  另查明,2013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除了参与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上述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外,还通过签订《武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的价格垄断协议。

  发改委反垄断局指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内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剥夺、干预了下游经营者的定价权,抬高了整车和备件的销售价格,排除、限制了整车和备件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10家湖北省内奥迪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明显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各经销商在其中处于从属地位。

  湖北省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2.4858亿元;对7家奥迪经销商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至2%的罚款,具体数额如下:湖北鼎杰1606万元、湖北中基752万元、武汉奥龙65万元、十堰奥龙11万元、襄阳东富34万元、宜昌奥龙57万元、黄石奥龙19万元;对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湖北奥泽免除处罚,对华星汉迪按照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1%减轻50%的处罚,罚款452万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武汉奥嘉不予处罚。8家奥迪经销商处罚共计2996万元。

  发改委反垄断局指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湖北省内奥迪经销商均积极进行了整改,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于8月1日下调了奥迪原装备件价格;湖北省内10家奥迪经销商已全面废止违法协议,修改了营销政策,并承诺严格遵守反垄断法,杜绝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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