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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人皆知,行贿与受贿是“一条线上的两只蚂蚱”。互相作用又互相制约,缺一不可。就是说,哪一方不情愿都不成。所以,不论是行贿还是受贿,都是可耻的,可恶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只给行贿者入刑,冤不冤呢?笔者以为,得看是否都按律处置了。如果只抓行贿的,那就太冤啦!行贿的也有区别,尤其是那些被“潜规则”逼迫行贿,企图达到不触犯底线的某种目的的行贿人,就会大大想不通。因为它只抓了一只蚂蚱,而忽视或放跑了另一只更大的蚂蚱,而且是手握公权,运作“潜规则”的人跑啦。
2013年初,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了一个通知,决定对行贿者加大制裁的力度。凡是行贿数额达到一万元者,就要按刑事罪论处。这一决定,表面上看是必要的,是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是对行贿者的一个警告,同时,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但是,仔细分析,这样的决定又存在明显的偏颇,具有对受贿者袒护或网开一面之嫌。起码是一碗水没有端平。加大了对行贿者的惩处没有错,因为这是反腐败的具体举措,是严肃党纪国法,严厉制裁贪官污吏的必要措施。但是,问题出在只强调了一面,而没有抓住另一面,究竟是忘掉了另一面,还是根本就不考虑另一面呢?实在让人费解……难道腐败问题的发生,都是因为行贿者造成的?反腐败反了几十年啦,对贪官污吏如何判刑,以什么硬件的东西为依据,至尽仍没有审判的具体标准,审判始终停留在自由裁量的现状,根本没有判决的准确依据。这样的现状正常吗?
行贿者是可恶的。大凡行贿者都有“不当得利”的欲望。都有“打乱秩序”之嫌,都有“破坏政策”腐蚀干部的社会危害性,都在寻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才会用金钱贿赂官员,以达到跨越“法律法规”或“政策红线”之目的。难道这样的行为不可恶?不该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吗?有网友说,很多的行贿者都是被“逼”出来的,都是因为权势者“索贿”的结果。这样的现象不能否认,并且在现实的生活中也随时发生。但是,必须研判行贿者的主观意愿是否存在“超越政策”的红线初衷和结果,研判是否寻求不正当的“特权”。假设,政策范围内的事情,理应不花钱必须给办的事情,权势者就没有理由“索贿”了。从这样的角度说,行贿者与受贿者还是达成了默契,都是党纪国法的触犯者,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处。
再有,行贿者也有"逼良为娼"之嫌.明明是一个好干部,明明是刚刚培养出来的好苗子,因为行贿者们的围攻,太多的糖衣炮弹一起向他打来,久而久之,也会有人经不住这样的"逼良为娼",也会被被众嫖客"拉上床".成为这些行贿者的战利品.几年前,安徽某市就有一位这样的年轻干部.他说:我本来是穷苦人家出身,走上领导的岗位,也决心清正廉洁,决心为党作好工作.但事实证明不是这样轻松,一旦大权在握之时,那么多的亲朋好友,还有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里三层外三层地围过来,只要打开了"突破口",多坚定的意志也会轰然倒塌.最终还是成为"行贿者"的俘虏.这样的"好干部"不就是被众多的糖衣炮弹打倒的吗?这样的"良家妇女",不就是被众多的"嫖客"拉上床"的吗?因此,拉拢腐蚀干部的嫖客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再说"受贿者".就更加可恶了.因为他大权在握,因为他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因为他知法犯法,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资财.更有甚者,竟然伸手向贫民百姓索贿.即便是政策法规范围之内的事情,也要出难题设障碍不给解决处理.这样受贿或者是索贿的官员,就更加十恶不赦了,都知道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因此,对受贿的贪官污吏,更要施以重刑才对.这样才能作到公平公正,才有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才能显示出法制的威严,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建议:行贿者一万元入刑,受贿者五千元入刑;行贿者一万元判三年,受贿者一万元判六年.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同时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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