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市首例幼儿园园长因职务行为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校车驾驶员余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06年创办了一所幼儿园,担任园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2016年5月30日,该幼儿学校师生共300余人在巴州区川剧团举行10周年校庆和庆“六一”文艺演出活动。
当时下午1点半左右,该校两辆校车从巴城江北二环路校门口往返接送师生前往川剧团。被告人朱某某以该次活动已经申请审批为由,授意校车司机可以超员载人,且未制定参加活动师生乘车方案,未安排专门的乘车安全员。被告人余某某于当日下午2时驾驶东风牌中型专用校车接送师生,行驶至巴城江北大道盛华堂人行天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超载。经清点核实,实际载人51人,核定载人数19人,超员32人。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系幼儿园的开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对校车和驾驶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学校外出举行大型集体活动中,未制定校车拟用方案,未作乘车秩序合理详细计划,未安排配备乘车安全员,且授意驾驶员可以超员,对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员载人,危害了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违反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认为余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
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