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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羌族男子非卖买卖仿真手枪4支、仿真长枪1支,其中有4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被认定认定为枪支。近日,巴州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查获的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的枪支予以没收。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通过电话向湖南卖家陈某某处非法购买枪、刀、弩等器具,并以托运的方式发运到巴中托运部,被告人王某某收货后,再以摆地摊的方式将所购买的枪、刀等物销售给他人。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650元在杨某某处购买仿真长枪一支。2014年4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租住房及摊位上查获仿真手枪4支、仿真长枪1支、弓弩、砍刀等物。经德阳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5支枪,有4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仿真枪支,而非法买卖四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枪支管理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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