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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有效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促进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204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6910250030;执行依据:(2016)川平证执字第1318号执行证书。
被执行人张芯,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29号,身份证号码513723198511133350;执行依据:(2017)川192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李林洋,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创举村4组,身份证号码513028197910118990;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丁光文,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新华街西段永生二巷9号3楼一室,身份证号码513028195202055176;执行依据:(2016)川192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何飞雄,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东风路90号,身份证号码513723198303140054;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地点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奖赏举报人1000元;凡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赏。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联系电话:0827—6233517 联系人:杨法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信息来源:平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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