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平昌论坛   中国“两高”:行贿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列表
查看: 4783|回复: 4

中国“两高”:行贿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71

主题

636

帖子

1382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82 枚
银元
664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中国“两高”:行贿万元人民币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
我来说两句(53049人参与)





2012年12月31日15: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打印
字号
保存到博客



原标题 [中国“两高”:行贿万元人民币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31日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87

主题

686

帖子

1490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99 枚
银元
705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索贿?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71

主题

679

帖子

1469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86 枚
银元
704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相应处理受贿一万也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66

主题

642

帖子

1388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78 枚
银元
668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奇了怪了、、、只是处罚行贿一方的刑事责任,那受贿满一万以上的一方是否就免于追责了呢?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87

主题

716

帖子

1552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97 枚
银元
739 点
最后登录
1970-1-1
发表于 2013-3-23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行贿一万与受贿一万,都作刑事处罚起点的话,那会是什么局面,哈哈,开国际玩笑吗?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收藏:9754 | 帖子:5万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举报电话:0827-6287373
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川网文[2019]1267-079
特约法律顾问: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刘东律师 158-8272-1330
ICP备案号:蜀ICP备14002601号
川公网安备51190002040064
川网文(2019)1267-079号
Copyright © 2012-2021 0827u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