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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 拒不承认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还称“自己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倒地受伤 是因经过该事故现场时躲避障碍物所致” 最终 公安机关在外围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零口供”破案
我们的警察蜀黍是怎么做的呢? 一起来看看 ↓↓↓ 事件回顾 2月5日18时50分,巴中经济开发区奇章街道办事处龙潭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110”指令后,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迅速赶到现场,与“120”共同抢救伤者,遗憾的是伤者袁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案件调查 对此,市交警支队组成专案组,连夜排查。民警对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进行了筛查、比对,在和现场勘查、走访结果相对比后,排除了最接近事故现场和案发时间的5辆小型汽车、2辆摩托车,初步锁定了在事发现场倒地受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川YA7***3)为肇事车辆。
随后,民警先后6次对该车车主王某某进行询问,但王某某拒不交代案情,且在6次询问中均称与袁某某受伤倒地无关,自己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倒地受伤,是因为经过该事故现场时躲避障碍物所致。由于现场物证、痕迹被破坏,加之监控视频和其他证据缺失,案件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在结合其他相关物证、痕迹鉴定结果与尸检报告结果后,最终还是锁定嫌疑人为王某某。
最新进展 2018年3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最终交代了其在2018年2月5日18时50分,驾驶川YA7***3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奇章街道办事处(龙兴大道)龙潭路中段时,撞上行人袁某某,造成袁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链接:什么是“零口供”? 所谓“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零口供”破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做到“零口供”破案。
“零口供”破案有何特别之处?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
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个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来源:巴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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