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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平利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奸淫幼女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李某甲(1954年出生)与被害人李某乙(2010年出生)系房族爷孙关系,李某乙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李某乙由其外祖母照看,自2013年与被告人共同居住在李某乙父母老房屋。2014年4月19日下午,李某甲上山砍柴时将被害人带到屋后菜籽地边,趁无人之机对李某乙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李某甲侵犯对象系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且属农村留守儿童,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大多系未成年留守儿童,希望在外务工的家长能多抽出时间常回家看看,与孩子多点沟通和关爱,教育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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