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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3岁的戚某曾经是巴中市某土地整理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因涉嫌行贿罪由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已审理结束,戚某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请人运作土地项目 行贿13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戚某通过朋友认识原平昌县国土局局长谭某某,请求帮忙运作土地整理项目,谭某某应允。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戚某在成都送给谭某某现金30万元。2008年下半年,为了感谢谭某某的帮助,戚某再次送给谭某某现金50万元。2009年12月的一天,戚某以祝贺生日为由,送给谭某某现金2万元。 2008年5月10日,戚某为了感谢原平昌县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主任马某某在土地项目上的关照,在平昌县一茶楼,送给马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08年9月的一天,戚某再次送给马某某人民币30万元。 2013年7月15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戚某逮捕,后羁押于市看守所,谭某某和马某某另案处理。 主动交代犯罪行为 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4月,巴州区法院判决戚某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宣判后戚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谭某某、马某某二人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戚某于2012年3月30日主动到专案组办案点交代犯罪事实,在检查机关对其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对其适当减轻处罚。因此,原判判决并处没收戚某20万元应依法予以纠正。 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戚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链接: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报记者 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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