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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公路上晒谷惹出殒命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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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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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违法占道晒稻谷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引发事故的责任人之一,违法占道晒稻谷的被告刘某被判承担事故25%赔偿责任。自认无辜的公路管理处则承担了刘某赔偿范围内不能足额支付的3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末的一天,刘某将稻谷铺晒在村边公路两侧,其中由东向西的半个路面全被稻谷铺满。下午,陈某载着丈夫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路上都晒满稻谷,我无法行驶”,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越过中心线驶入了对向车道。而周某正驾驶小客车迎面疾驶而来,对陈某的变道躲闪不及,两车撞在了一起。陈某夫妻受伤倒地,其中潘某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

  据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多个。陈某越过中心线驶入了对向车道。周某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刘某未经许可在公路上晒稻谷占用道路,妨碍车辆通行。公安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刘某则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潘某无需承担责任。

  潘某的家属将机动车驾驶员周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占道晒稻谷的刘某,以及事发路段的公路管理处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6万余元。

  庭审中,公路管理处表示“很无辜”。公路管理处认为这完全是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跨越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违章占道行驶行为是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公路管理处不是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路管理处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刘某擅自占用道路晒稻谷,作为该路段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处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并责令清除。本案正是因公路管理处疏于管理,未尽到管护义务而发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刘某赔偿范围内不能足额支付的3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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