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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还我公平正义 维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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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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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6
发表于 2014-7-16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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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平昌县滥权强逼原丝绸公司职工搬离所住房屋纪实
                                                   
我们是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原丝绸公司统一安排居住在平昌县原丝绸公司老办公楼和催青楼的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我们不服所住房屋被违法拍卖后平昌县有关领导和部门强行要求我们搬离的滥权行为。因在市县上多次信访无果,我们特请求新闻媒体公开我们的不幸遭遇,为我们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舆论支持。现将有关事实公之于后。
一、基本情况
我们入住公司两栋楼时间最长的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达30多年,年龄最大的已90高龄。截至今年3月,两栋楼还有入住职工29户,均属低收入弱势群体。公司破产10多年后还欠两栋楼入住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借欠款本息50余万元。
二、主要事由
平昌县原丝绸公司2001年进入破产程序,2004年经市中级法院正式裁定破产。老办公楼和催青楼分别始建于1981年和1990年,竣工后即安排职工入住(部分房屋曾用于办公和蚕种催青),1996年起特别是公司破产后全部安排职工居住。两楼于1992年9月纳入房改范围,入住职工每户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公司一次性缴纳了住房保证金,获得了房管部门颁发的租赁手册;同时提高房租,公司按提高后的房租标准在入住职工工资中扣收。
2008年4月,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未征得入住职工意见的情况下,将两楼以117.9万元的价格卖与个体户谢兵用于商业开发。去年以来特别是今年3月以来,县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采取各种强制手段,包括把在岗入住职工划到所在单位去,把与职工住户有社会关系的其他在岗人员划到在岗单位去,由这些单位分别一一轮番做工作,要求入住职工限期搬离,否则威协给予责任人以免职、调离、停薪等处理。对其余申诉人,则安排毫不相干的单位包户做工作,要求限期搬离;要求做工作的单位“不讲原因,只要效果”。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个别县领导竟粗暴地表示“不看材料、不听汇报、不讲法律”。在强大压力下,有部分入住职工被迫含泪搬离。
三、性质认定
1.按排职工居住两楼是福利房屋分配,职工有永久居住权。这在全国各地的房屋拆迁与司法实践中,都被承认和体现。远的如上海、北京的房屋动迁,近的如成都市曹家巷市民安置。申诉人所住房屋被拍卖,侵犯了申诉人正常的房屋居住权。
2.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两楼是职工住房不应纳入破产清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之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作价处理给入住职工,职工放弃购买才能对外销售。
3.入住职工向公司交纳了住房保证金和租金,房屋租赁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份房屋在出租人整体出售(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权的复函》之规定,申诉人对所住房屋的处理有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
四、违法“拍卖”依据
一是标的物特殊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不能进行拍卖。《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明确“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据此可认定已进行的“拍卖”违反《拍卖法》第6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之规定。
二是“拍卖”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拍卖”前无入住职工安置方案,且未让职工知情。清算组宣称在《巴中日报》打广告,职工是事后得知。因为若不特别留心,一般人很难留意到《巴中日报》上的“豆腐块”广告。
三是“拍卖”前告之时间未达到法定期限。就算职工没看到广告是自身原因,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明确“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2008年4月23日的“拍卖”行为,其打广告的时间是2008年4月2日,未达到法定三个月期限,职工无放弃优先权的承诺。
四是“拍卖”结果证实违法无效。清算组宣称“拍卖”有二人竞拍,但标的物评估价与成交价均是117.9万元,说明“拍卖”过程无人竞价,“拍卖”双方属串通行为,违反《拍卖法》第37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规定。
五是“拍卖”地点及后续行为反常。“拍卖”地点不在平昌,而是远在90多公里外的巴中;“拍卖”成交两年多后也即2010年10月28日,拍卖公司无厘头给清算组出函证明“拍卖”程序合法,反证其“拍卖”无效(以上事实均有清算组《关于占有公房人员可能涉及反映的有关问题回答口径》及其附件为依据)。
五、主要诉求
现在县上以房屋已“拍卖”给开发商的“既定”事实,不与职工对话,不尊重法律、历史与事实,以各种强制手段逼迫职工就范,这与当前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格格不入,与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不仅违背天理、法理,而且违背做人的良心与为“官”的官德。多年以来,入住职工理性表达诉求,并没有任何越级和过激行为,但决不会承认其“拍卖”职工住房的行为有效,并保留维权到底的坚强决心与坚定意志。
1. 认定平昌县原丝绸公司催青楼和老办公楼“拍卖”无效。若已“拍买”的开发商因此索赔经济损失,应由导致“拍卖”无效的责任主体负责。
2保护并实现职工对所住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现住职工分户或整体以原拍卖价(可加同期银行资金利息扣减职工住房修缮开支)购买所住房屋,开发商开发时以拆迁安置标准向职工还房。
3.清算原丝绸公司与入住职工之间的资金往来。原公司所借欠入住职工的资金及其利息应当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金。
4.保留向上级政府申诉与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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