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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平昌县民政局获悉,为缓解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平昌县出台《办法》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办法》规定,该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因患癌症、重度精神病、红斑狼疮、白血病、尿毒症等疾病当年单次住院费用经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后个人单次自付医疗费用2—5万元,按自付金额的20%予以救助;个人单次自付医疗费用5.1—7万元,按自付金额的25%予以救助;个人单次自付医疗费用7.1—10万元,按自付金额的30%予以救助;个人单次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按自付金额的40%予以救助。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截至目前,该县累计救助城乡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1096人次,发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82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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