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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农村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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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农村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近日,巴中印发实施《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县(区)财政按需求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并完成帮扶目标,除享受国家明确规定的用地用电用水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采取以下措施给予奖补。
在帮扶村新建符合地方规划的特色种植基地,面积超过500亩或帮扶村耕地总面积50%以上的龙头企业,以100元/亩标准,按3:5:2比例分3年给予补助。特色种植基地被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森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示范基地的,按每亩20元、30元、40元、100元标准追加补助奖励。

在帮扶村自主新增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或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超200万元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三年财政贴息补助。

在帮扶村培育创业带头人并成功创业且带领10户以上贫困户发展脱贫增收主导产业的,按每成功培养1名创业带头人5000元的标准奖补龙头企业。

在帮扶村开设网店或帮助贫困户开设网店销售帮扶村或周边村农产品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按网店销售额的1%分年度给予龙头企业奖励。

在帮扶村开发休闲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农家体验、农耕文化等特色项目发展乡村旅游的,每建成一个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奖励60万元、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奖励30万元。

在帮扶村联办、合办新型经济实体,使帮扶村集体经济收入新增50万元以上的,按5%的标准一次性奖补龙头企业。

在帮扶村从事生态种植养殖,给予不低于60%的特色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龙头企业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龙头企业不参与脱贫攻坚,原则上不给予除国家明确规定之外的优惠奖励补助和项目支持,同时将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且长效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作为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重要参考指标。

以上奖补措施如与其他有关奖补措施不同的,按照此规定执行,不重复计奖。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按照以上措施奖补。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奖补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奖补,市级以下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奖补由各县(区)财政负责奖补。

奖补由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市、县(区)分级负责核实审定,年度落实情况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中若奖补措施个别条款标准需调整的,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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