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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平昌人,你家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了吗?不看就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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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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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
知识问答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答: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不动产”?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4、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5、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答: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6、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7、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登记原则是什么?
       答:依申请登记、一体登记、连续登记、属地登记等四个原则。

8、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9、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0、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外,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要即时办理,切实做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

13、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4、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5、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16、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1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用不用换?
       答: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变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19、平昌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怎样组建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答:设立平昌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平昌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平昌县不动产登记局下设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从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从事登记业务人员中划转。平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平昌县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20、平昌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地点在哪里?
         答:在平昌县政府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窗口咨询电话是:0827-6228208。

21、问: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2、哪些类型的登记需公告?
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5、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的;
6、证书或者证明作废。

23、问:哪些不动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答:一是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二是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五是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24、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是最终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四,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25、房产交易后是否要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房产交易后最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26、土地是否与房屋一起登记?
       答: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水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位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依法一并转让。

27、不动产登记对房价有何影响?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于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它将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真实的数据基础,会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更加合理、更有针对性,对抑制房价过快增长有积极作用,但没有直接影响。

28、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答: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9、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吗?
      答: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他(她)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0、什么时候可以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答: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31、“小产权房”能否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登记不合法的内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从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准予登记。

32、共有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
       答:申请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按份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协议变更共有性质,以及就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进行约定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共有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3、不动产登记工作与房地产税收有何关系?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一个部门,以更加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加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房地产税收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国家依法决定。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对房地产税有配套作用,但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产税照样可以运转。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与开征房地产税收没有必然联系。

3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带来哪些影响?
       答: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各地房产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但出于保护隐私权等考虑,条例对“查房”主体进行明确限制,即仅“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来源:平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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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谷】摩羯 2017-10-11 19:46 点赞 +1
如此安好 2017-10-11 18:18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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