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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羁押,还得从十多年前李某向建房户黄某讨要工程款说起。 2002年7月,黄某与杨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黄某将自己在平昌县城修建的住房出售一套给杨某,随后杨某分期缴付了购房款。后黄某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缺乏,迟迟不能竣工。2003年8月22日,黄某与李某签订房屋建设合同,李某建完该房后,黄某始终未支付工程款,于是李某将黄某出售给杨某的住房锁住占用。 杨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占有杨某所购买的房屋违法,应予腾出交付给杨某。可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9年6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所占有的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杨某。法院执行后第三天,李某又将被执行房屋的防盗门烧坏,并将自己的财产搬进该房屋,致杨某无法居住。同时,李某不服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又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予以维持。杨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但李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鉴于李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行为涉嫌犯罪,法院于2014年1月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李某被羁押。期间,在法院干警的教育下,李某终于认识了错误,让其亲属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并于近日腾出所占有的房屋,将其交付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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