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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某幼儿园小开(有钱人),11年前爱上小他24岁的8岁女童,后来与女童母亲陈姓妇人约定,只要女童长大后嫁给他,可代为支付学杂费与生活费;前年,小开发现女童已出嫁还生了小孩,控告对方母女诈欺。台北地检署认为,小开自愿借款或代付学杂费,非陷于错误而交付,母女不构成诈欺,处分不起诉。 检方指出,男女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并非金钱买卖而成交,父母在法律上也无支配未成年子女婚约权,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恋爱权力;幼儿园小开32岁时即与女方家长谈论当时只有8岁女童的婚约,并以金钱资助母女“买婚”,形同变相买卖未成年子女,违反公序良俗,纵使缔约也无效。 据调查,2003年间陈姓妇人的儿子是这家幼儿园学生,小开退伍后在幼儿园任职,妇人经常带着当时8岁女儿去幼儿园接儿子,结识小开。小开对陈姓妇人的女儿很有好感,2006年与妇人立约,要妇人保证小女生成年后会嫁给他当妻子。 小开自此不时资助陈妇女儿学杂费,甚至代购日常用品与衣服;2011至2012年间,陈姓妇人还向他借款4次,每次数千至数万元(新台币 下同)不等,迄今尚未返还。 2012年7月,小开透过脸书发现陈妇女儿已婚,还生了一个小孩,认为遭到诈骗而提告,但检方处分不起诉。小开的家属对于陈妇母女获不起诉感到惊讶,声称对方迄今没还款,人也不知去向,明显是诈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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