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尚未发现无法识别的所谓“高仿真”假币,不法分子用假币坑害群众,主要是利用群众的粗心大意,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并了解一些假币违法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是十分必要的。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情况看,不法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利用假币牟利:
一、“找零”。不法分子以大面额假币购买小额物品的方式,骗取“找零”的真币。
二、购物。不法分子多在傍晚或夜间光线昏暗时,直接使用假币在小商店、小摊点、农贸市场等地购买商品;或利用部分群众对假币警惕性低的特点,到农村集市、农牧山区等地购买农牧产品。
三、“调包”。不法商贩以经营小饭店、小商铺或出租车等行业作掩护,乘顾客不备,用假币调换顾客支付的真币,然后谎称面额大“找不开”或钞票有问题(例如将假币撕掉一角),将假币退还顾客,请顾客重新支付。
四、购买高档商品并“调包”。在高档酒店商品部、名烟名酒店等处,多名不法分子配合,先用真币付款,购买大量名烟名酒等高档商品,***受害人;然后找借口(如怀疑烟酒质量)退钱;最后装作“回心转意”,再次提出购买。因前面已验过货币真伪,受害人放松了警惕,不法分子便乘机调包使用假币付款。
五、“色诱调包”。有的地方称“仙人跳”,即利用女性勾引男性受害人从事色情活动,分散其注意力,然后由其他不法分子用假币调换受害人衣物中的真币。受害人一般离开现场后才会发觉异常,因羞于启齿,只好忍气吞声。
六、“丢包”诈骗。不法分子先将假币掉落在诈骗对象旁,详装不知离开现场,然后有同伙出现,捡起地上假币,拉住诈骗对象到僻静处“分钱”,利用各种借口,将假币留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后离开。
七、“花边假币”诈骗。不法分子用少量真币冒充所谓“高仿真假币”样品,蛊惑受害人购买;然后在正式交易时,将大批裁剪好的花边纸(或花边冥币)捆扎,上下两面用真币或者高质量假币包装,诈骗企图购买假币牟利的受害人。
八、使用假币进行非法活动。不法分子在从事赌博、非法烟草买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用假币结算,“黑吃黑”。
三、防范银行卡犯罪
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1、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明、工作证件及其复印件等,办卡时到银行正规网点办理,一般不找他人代办,以防被他人冒领卡;
2、在消费结账时,要留意银行卡的去向,切忌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到自己视线以外的地方刷卡,谨防被盗取银行卡信息;
3、在ATM机取款时,要注意观察现场环境,特别是取款机插卡口是否存在异常,有无加装卡槽等,确认安全后再插卡;
4、在ATM、POS机等设备上输入密码时,要使用手或其他物品进行遮掩,谨防被不法分子安装的盗码器和摄像头等作案工具窃取信息;
5、不要滥用网上银行,或登陆不良网站,谨防被木马网页和程序盗取信息;
6、洽谈生意时遇到对方要求办理、查验银行卡时,要十分警惕,做到卡不离手;
7、使用网上银行时,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避免登陆木马网页,泄露网银信息;
8、不参与非法套现、洗钱等活动,谨防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伪造银行卡。
四、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安全提示
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类型和手法:
1、未上市公司以即将在境内、外上市为名,非法发行、销售本公司股票。未上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幌子,承诺上市后投资者可在短时间内获取巨大收益,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中介机构非法销售或非法代理销售境内、外未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有的中介机构冒充正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或打着“股权投资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旗号;有的通过电话推销、组织推介会或培训会方式;有的采取类似传销方式销售或非法代理销售境内、外未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理财产品。
3、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活动。不法分子有的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推荐股票”、“提供黑马或大牛股”、“与庄家互动”等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并收取费用;有的以“资金合作”、“代客炒股”、“代客理财”等名义,以“利润分成”为诱饵,骗取投资者钱款;有的则以销售股票软件为名,以“推荐涨停股票”、“免费提供股票分析”及“提供买卖建议”等,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收取费用。
五、防范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安全提示
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开展以来,安徽合肥、湖北武汉、四川成都等地公安机关先后侦破以加盟代工为名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截至目前,三市公安机关共打掉利用加盟代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团伙13个、公司40余家,捣毁犯罪窝点9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余名,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受骗群众遍布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成立公司:不法分子事先踩点,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
签订合同: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
六、防范传销犯罪安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请广大群众警惕以下形式的传销活动:
1、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为名,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2、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3、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新能源开发”、“风险投资”、“经营模式创新”、“纯资本运作”、“境外债券”、“网络资本运作”、“网络点击广告”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
4、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5、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先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否则会深陷传销泥潭不能自拔,最后只能是害人害己。提醒周围的人提高警惕,防止被骗。如果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一定要保持理智,设法尽早脱离传销组织,并及时拨打12315或110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
蜀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识别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各类骗术,捂好自己的“钱袋子”,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合理理财,远离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