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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网民“一线天”在游鸽网平昌论坛发布《平昌金宝派出所 谁给你的权利私自上路查车》一帖,质疑派出所是否有罚款的权利、罚款是否是私自收费以及反映罚款开票不用税票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作如下回复:
1.4月12日上午9时许,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金宝黄滩坝居委会(原国光村)地界时被我局金宝派出所正在进行交通临检的民警查到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等规定,民警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并开具了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等规定,执勤民警依法作出了现场收缴罚款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肩负着人口、治安管理的特殊职能,掌握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同时,法律赋予了派出所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并且,为更好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15年,依据巴中市人民政府要求,平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交通管理协管员协助各派出所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平昌县交管办办公场所设在各派出所,交管办主任由各派出所所长兼任,交管办主要负责对辖区道路乱停、乱行、乱鸣进行整治,以及对车辆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超员、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经我局调查,执勤民警及交通管理协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始终做到了合法、合情、合理。
特此回复
平昌县公安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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