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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解决胡小春被姜鹏飞等人用凶器殴打造成重伤事件的 申 诉 书
: 申诉人1:袁忠,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5日,现住 南江县长赤镇松树湾市场,系胡小春丈夫,联系电话:13608243799。 申诉人2:胡小春,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5日,现住南江县长赤镇松树湾市场,系袁忠之妻,联系电话:15180282233。 被申诉人:姜鹏飞,男,汉族,现住南江县长赤镇书院街158号,联系电话:15822679266。 申诉事由: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被申诉人姜鹏飞迅速支付胡小春住院医疗费用。 事由经过:袁忠、胡小春夫妇购买了原南江县电影公司长赤镇电影院后与被申诉人姜鹏飞相邻而居。被申诉人姜鹏于2015年12月份左右没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拆房修建,任意占领后街面及消防通道,修建范围正好占用长赤镇政府规划祥规范围内,修建时还强行占用申诉人的地界。多次请社会的地皮人来围攻申诉人,几次送进医院治疗(附照片)。于2016年1月12日经长赤镇司法所调解处理,双方达成处理协议(具体内容详见调解处理协议书),可被申诉人姜鹏飞一方在其后的改建过程中违反该协议,又强行多占了申诉人一方的地界,并拆毁申诉人一方的建筑附属设施,申诉人出面维权,被申诉人姜鹏飞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5:20分左右用施工铁锺猛击申诉人胡小春的头部,当即致深度昏迷,后经 巴中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方才脱险,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附病历诊断书)。经治疗长达半月之久病情不见好转,于2016年12月16日将胡小春转至重庆新桥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额骨骨折,额部头皮破裂,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腔隙性脑梗死”,由于申诉人一家现已债台高筑,又无钱支付高额度的医疗费用,病情稍有好转后,于2016年12月31日转回长赤镇中心卫生院继续治疗,现医疗多次通知申诉人交付药费。因长期拖欠药费而停药,又耽误了治疗时期,至使胡小春的病情依然没好转,还马上要进行开颅性手术,需要高额度的医疗费用。为此,恳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事件要求: 一、责令被申诉人姜鹏飞迅速支付胡小春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后续的手术费用共计16万元。 二、按照2016年1月12日长赤镇司法所调解处理协议,政府调解处理意见,双方严格遵守履行,以示公道。 三、依法处理被申诉人姜鹏飞在政府详规规划内乱修乱建,以占用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 四、被申诉人姜鹏飞强行霸占他人财产,行凶打人,造成重伤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诉
申诉人:袁忠、胡小春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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