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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女人与一个男人因为情感问题导致两个女人大打出手,并在网上肆意炒作,致两个女人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南江县法院对这起因网上发帖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原告景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并在网上公开道歉。 2013年11月的一天,某论坛出现了一则关于一名公务员上班时间不上班,上街打人的帖子,帖子中称,这名打人的公务员是南江县某部门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今年29岁,长得年轻漂亮,而被打者是另一名36岁的女性。此贴一发,点击率很快飙升到了一万五千多。一个国家公务员,两名女性,为何上班时间在大街上大打出手?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原告景某某与被告王某发生打架纠纷,双方接受了南江县公安局调解后各自离去。27日,被告王某在论坛发帖。帖文要内为:26日上午10点半,被告王某在南江县吊桥附近的菜市场购买蔬菜,原告景某某上班时间不在岗,在被告王某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原告景某某打伤。该帖发出后,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点击率很快飙升到了6051次,回复74次。 同日,原告景某某所在单位对该帖也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因工作需要,本部门全体职工11月23日、24日两天(星期六、星期天)未放假,均在上班;经研究,在正常推动工作的情况下,部门职工于26日、27日轮流补休半天;原告景某某26日上午轮休。 11月29日,被告王某在论坛再次发帖《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贴文内容为:由于景某某的“插足”,致使被告王某家庭破裂。景某某不择手段,想方设法地想把被告王某及其子赶出南江,景某某见了被告王某就打,已经很多次了。甚至对被告王某之子说“只要把你妈妈弄死,你要啥,给你买啥。” 12月1日,知情人在《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跟帖。同日,被告王某对此帖回复。其内容为:知情人就是景某某,房子被景某某“霸占”。景某某是“恶毒”的女人,不甘寂寞的“寡妇”,到处找男人“勾引”,当“第三者”不知道多少回了。截止2013年12月10日,网友点击该贴已超过15000人次。给原告景某某精神造成严重打击。 另查明:2011年3月16日,被告王某与其前夫李某某已在南江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协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财产归李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13年11月26日,原告景某某与被告王某发生打架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得到平息。次日,被告王某在论坛发贴称景某某上班时间不在岗,上街发疯打人。景某某所在单位回复:景某某26日上午轮休。事件本该结束,而被告王某继续发贴《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该文内容有原告景某某插足导致其家庭破裂。事实上, 2011年3月16日,被告王某与其前夫李某某已在南江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景某某插足导致离婚。该内容严重失实,且多处使用“畜生”、“疯狗”、“勾引”、“寡妇”等贬低、侮辱词句,使原告景某某感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到了原告景某某的品德、声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在广大网友中和现实生活中造成不良影响,给原告景某某精神造成严重打击,被告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景某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删除于2013年11月27日在论坛所发表的帖子和2013年11月29日回复的《关于景某某殴打本人的回复》的所有文字内容,并在论坛显著位置刊载对原告景某某的道歉声明。另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赔偿原告景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00元、证据保全费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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