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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巴中娃儿非法持有枪支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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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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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属于管制物品,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持有枪支。被告人谭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近日被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非法持有的黑火药、铁砂子、引火药、火药枪一支。
  2012年11月9日,巴州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被告人谭某位于原巴州区渔溪镇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一支枪支,枪内装有黑火药、铁砂子、引火药未发出,公安民警现场将该枪内的黑火药、铁砂子、引火药退出。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持有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火药枪,而故意非法持有,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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