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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戴姓男子与妻子郑女,两人相恋15年,7年前“奉女成婚”,前年两人离婚后,戴男接到新北地方法院通知书,才获悉女儿不是他的种,向高雄地方法院以诈欺结婚提告请求民事赔偿154万元(新台币,下同),法院审理后,判郑女败诉,要赔偿前夫精神慰抚金、给女儿的红包、零用钱共38万2千元。 判决书指出,40多岁戴男向法官说,结婚前,郑女隐瞒他同时跟余男交往并发生性关系,明知小孩不是他的,却坚持在小孩出生前完成结婚仪式,孩子生下后,扶养女儿多年,去年4月接到新北地院家事法庭通知书,才知道郑女在前年3月就带小孩跟余男进行亲缘DNA监定,知道孩子不是他的种。 判决书指出,戴男认为,郑女早知道小朋友不是他的种,却还在去年的农历年带女儿回家过年,心态可议,先跟他离婚,又提起否认子女的诉讼,“让我身心俱疲,至今都不敢告诉母亲,也不知如何面对亲友”,侵害人格权及名誉权,告郑女诈欺结婚。 30多岁郑女向法官供称,她发现女儿长大后面貌只像妈妈,她仔细回忆后,向友人求证,才知道当年在婚前举行单身派对中,被余姓男子侵害而不自知,郑女宣称在前年离婚时,都有告诉丈夫,法官认为,郑女说词不足采信。 戴男向郑女提出民事赔偿,包括结婚仪式费用50万元、抚养母女六年半的抚养费用54万6千元,与精神慰抚金50万元。 法官认为,两人交往多年,是在有感情基础下才结婚,认为郑女没有诈欺结婚;戴男在知道女儿不是他的亲生骨肉后,要承受亲友压力,精神上痛苦,不亚于丧失子女的父母,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判郑女赔偿前夫精神慰抚金、给女儿的红包、零用钱共38万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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