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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何某某被巴州区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巴州区兴文镇一处建筑工地,在明知是马某、王某某(已判决)盗窃所得摩托车的情况下,仍然以1500元的价格从其手中购买了一辆“钱江”牌QJ150-26型两轮摩托车。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何某某的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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