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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做出贡献的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通过工作调动、岗位调换或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规避或减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一情况,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释(四)明确了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几种情形,即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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