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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南江县人民法院获悉,南江县八庙乡何家坪的村干部的李某和余某,因为贪污,近日一审被分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余某在实施南江县八庙乡何家坪村“两清”工作、人畜饮水工程、维修白坎子大路和公路涵管安装工程、解决乐巴铁路遗留问题和实施小农水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资金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村支部书记、被告人余某身为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国家资金56500元,李某个人获款17900元,余某个人获款17800元。被告人李某单独侵吞国家资金20808.98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余某分别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套取国家资金据为己有,其涉案金额均属贪污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系主犯,被告人余某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已退缴所获赃款、庭审中亦自愿认罪等事实,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余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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